湛环限改字〔2018〕64号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川市裕邦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88634801R
法定代表人:吴冠霖
住所:吴川市浅水镇吴上旺玲陈边山岭边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7日,广东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小东江污染源联合交叉执法检查,并由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茂环监委字(2018)第05-027号)显示:氨氮为25.1 mg/L、化学需氧量为217 mg/L、总铬为9.94mg/L,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1排放限值要求(氨氮标准是15mg/L、化学需氧量标准是100mg/L)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总铬标准是1.5mg/L),其中氨氮超标0.6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7倍、总铬超标5.63倍。2018年6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复印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茂环监委字(2018)第05-027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二、责令停产整治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改正违法行为。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等。停产整治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三、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和履行情况后督察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证明废气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察,并在解除停产整治后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3386113;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邮政编码:524022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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