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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审〔2018〕52号 |
2018年9月19日 |
详见批文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9月19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地点: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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